(2016)鲁02民终76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金令谟与孙鹏、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鹏,金令谟,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终76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鹏。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建华,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令谟。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京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负责人丁澎,经理。委托代理人任月辉,该公司职工。上诉人孙鹏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19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孙鹏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鹏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鹏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诉讼费2295元,减半收取1147.5元,由上诉人孙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魏 文审判员 张好栋审判员 牛珍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侯 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