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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91民初4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王生宏诉曹胖子、庆阳市西峰区华宇面粉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生宏,曹胖子,庆阳市西峰区华宇面粉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91民初421号原告:王生宏,男。被告:曹胖子,男。被告:庆阳市西峰区华宇面粉厂,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彭原乡政府附近。法定代表人:龚玲芳,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王生宏诉曹胖子、庆阳市西峰区华宇面粉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王生宏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生宏以被告曹胖子无确切下落待确定被告地址后,再行提起诉讼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生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元,减半收取计131元,由王生宏负担。审判员  穆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任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