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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民申34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姚卫东、宣军与镇江国际工业品城有限公司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姚卫东,宣军,镇江国际工业品城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346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姚卫东。委托代理人:赵仲秋,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宣军。委托代理人:赵仲秋,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镇江国际工业品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檀山路与312国道交汇处向西100米。法定代表人:颜英君,该公司董事长。申请再审人姚卫东、宣军因与被申请人镇江国际工业品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业品城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镇商破终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姚卫东、宣军申请再审称,根据工业品城公司资产状况,以及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出具的“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应当认定工业品城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条件,姚卫东、宣军针对工业品城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应予受理。请求撤销二审裁定,依法再审。工业品城公司未提交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工业品城公司未能清偿生效判决确定的到期债务,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亦无法清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工业品城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据此,姚卫东、宣军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指令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审 判 长  夏正芳审 判 员  杨 艳代理审判员  李 荐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