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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9执7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欧阳捌生与吴通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捌生,吴通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9执714号申请执行人欧阳捌生。被执行人吴通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829民初83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吴通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吴通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吴通云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吴通云银行存款68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雷二〇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朱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