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4民初31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2-06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侨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佛山市侨源家居实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初3133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佛山市侨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佛山市侨源家居实业有限公司,李晓峰,李上子,李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4民初3133号原告: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志东,系原告职员。被告:佛山市侨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李晓峰。被告:佛山市侨源家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李晓峰。被告:李晓峰,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被告:李上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被告:李杰,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吴川市。原告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侨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佛山市侨源家居实业有限公司、李晓峰、李上子、李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8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蒋志东到庭参加诉讼。五被告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逾期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佛山市侨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被告)立即支付CC15060029BDX《买卖合同》项下剩余未付价款571680元;2.第一被告立即支付违约金(以剩余未付价款571680元为基数,按全部未付价款之30%标准计算);3.第一被告立即支付逾期利息(自2016年2月25日起按年利率20%标准计算);4.被告佛山市侨源家居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二被告)、李晓峰、李上子、李杰对上述第一被告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实和理由: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CC15060029BDX《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第一被告出售晾衣架电机6154只;第二被告、被告李晓峰、李上子、李杰作为第一被告连带保证人向原告提供连带保证。签约后,原告已依约交付货物给第一被告。但第一被告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尚欠货款571680元未付。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本案诉讼。五被告均无答辩,也无证据提交。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2日,原告(出卖人、甲方)与第一被告(买受人、乙方)签订合同号为CC15060029BDX《买卖合同》,双方商定:乙方向甲方购买晾衣架电机6154只;总价款为944660元(含税);乙方同意,在乙方未付清标的物总价款前,甲方保留标的物所有权;乙方未依本合同之约定按期、足额支付任何一期价款及其他费用,乙方除须付清应付款项外,还应当自给付之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逾期利息;乙方未能依约支付上述款项及其它应付的各项费用,乙方应负违约之责,并按全部未付价款之百分之三十向甲方加付违约金;乙方应于签订本合同时先支付甲方首付款20元整,余款944640元依照下列规定支付款项予甲方:第1-8期价款(每期价款53280元)、第9-16期价款(每期价款4万元)、第17-23期价款(每期价款25600元)、第24期价款为19200元,共计应付24期,第一期价款给付日为2015年7月25日,各期价款给付日为自第一期价款给付日起每隔1个月之同一日等。同日,第二被告、被告李晓峰、李上子、李杰出具《保证书》给原告。第二被告、被告李晓峰、李上子、李杰承诺对CC15060029BDX《买卖合同》及其所有附件项下第一被告对原告所负债务提供以原告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且第二被告、被告李晓峰、李上子、李杰无权提前解除该《保证书》。同日,原告向第一被告交付CC15060029BDX《买卖合同》项下货物。第一被告出具《标的物交付与验收证明书》,确认收到原告上述货物。第一被告仅支付了货款372980元,现尚欠货款571680元未付给原告。第二被告、被告李晓峰、李上子、李杰也无履行保证责任。从而引发本案诉讼。本院认为,1.五被告不到庭应诉,本院推定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2.经审查,原被告签订的CC15060029BDX《买卖合同》及《保证书》,内容意思表示真实,意志表达自由充分,合同当事人均应恪守。3.根据上述查明事实,证实原告履行交货义务后,第一被告无按约全面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故原告主张收取剩余货款的诉讼请求成立。第一被告应将尚欠货款571680元给付原告。4.第二被告、被告李晓峰、李上子、李杰为第一被告向原告提供保证担保,由于第二被告、被告李晓峰、李上子、李杰无约定各自承担保证责任的份额,属于连带共同保证。因此,第二被告、被告李晓峰、李上子、李杰应对第一被告本案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追偿权。5.原告未举证证明在其主张违约金后再主张利息,仍不足以弥补其损失,且原告主张违约金计算标准偏高。故本院综合调整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同类1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4倍标准计算利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四十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佛山市侨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给付货款571680元给原告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佛山市侨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给付利息(以实欠款额为本金,自2016年2月25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给付日止的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同类1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4倍标准计算)给原告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三、被告佛山市侨源家居实业有限公司、李晓峰、李上子、李杰对上述被告佛山市侨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佛山市侨源家居实业有限公司、李晓峰、李上子、李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佛山市侨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36元、财产保全费4238元,均由被告佛山市侨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佛山市侨源家居实业有限公司、李晓峰、李上子、李杰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在上诉状中明确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金额,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次日起7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金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沈学晖人民陪审员 尹春生人民陪审员 阳广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阮敏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