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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3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杨廷先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廷先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323刑初280号公诉机关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廷先(又名杨必桃),女,197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贵州省绥阳县人。2016年7月2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绥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以绥检公诉刑诉(2016)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廷先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绥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红、代理检察员张海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廷先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杨廷先在位于绥阳县黄杨镇群裕路社区老街家中的二楼,提供赌具和场所,每逢黄杨镇赶场天采用“摇包谷子”猜单双的方式开设赌场,共计非法获利8000余元。2016年7月19日,绥阳县黄杨派出所民警在开展夏季严打整治活动中,在杨廷先开设的赌场内,查获10余名正在参与赌博的人员,当场查获赌具一副,没收赌资共计571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廷先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杨廷先的供述,证人陈林、刘永书、谢同刚、唐安胜、张开平、吴昌太、杨朝明、杨朝荣、罗华义、余恩先、许崇刚、陈秀芝、胡荣军、罗永太、漆宗和、王加权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扣押���单、扣押物品照片、检查笔录,罚没款票据,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廷先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杨廷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廷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2日起至2017年1月2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远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项 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