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02民初50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林峰与常州天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盐城久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峰,常州天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盐城久华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2民初5028号原告林峰。被告常州天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被告盐城久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林峰与被告常州天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盐城久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林峰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峰撤回对被告常州天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盐城久华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诉讼。案件受理1800元,依法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林峰负担。审判员 何海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朱叙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