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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1执5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张允与被执行人申少科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允,申少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1执516号申请人张允,女,生于1973年10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申少科,男,汉族,生于1961年11月,住南召县。申请人张允与被执行人申少科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豫1321民初10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321民初10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和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宋长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