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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8民初29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陈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8民初2940号原告:陈某,女,197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告:黄某,男,197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本院受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5元,减半收取69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邹志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叶学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