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91行审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潍坊高新区小金星幼儿园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潍坊高新区小金星幼儿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791行审36号申请执行人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驻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桐荫街2687号。法定代表人杜业新,局长。委托代理人慈志良,该局职工。委托代理人王黎明,该局职工。被执行人潍坊高新区小金星幼儿园,驻潍坊高新区银枫路1066号19号楼19-8号。申请执行人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潍坊高新区小金星幼儿园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的潍高市监案处字(2015)5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被执行人潍坊高新区小金星幼儿园经营超过保质期的“百业”小主食面包,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之规定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及《潍坊市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潍坊高新区小金星幼儿园处罚如下: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百业”小主食面包1条;二、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及《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伍仟元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潍坊高新区支行或中国农业银行潍坊高新区支行、潍坊银行新城支行、兴业银行潍坊分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被执行人潍坊高新区小金星幼儿园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下事项:1、罚款5000元;2、加处罚款5000元。申请执行人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送达回证、财物清单、询问(调查)笔录、被执行人出具的情况说明、餐饮服务许可证、学前教育办园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陈述笔录、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执、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及送达回执、立案审批表、案件来源登记表、询问通知书、行政措施有关事项审批表、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等。本院认为: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潍高市监案处字(2015)57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方面合法。被执行人接到行政处罚决定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申请复议,也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潍高市监案处字(2015)5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王 彬审判员 李 吉审判员 刘华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邱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