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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3民初17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甘肃临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被告李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临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某甲,李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张某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3民初1700号原告:甘肃临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长寿,系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翠娴,系甘肃临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西关分理处主任。被告:张某甲,男,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张某乙,男,汉族,农民。被告:张某丙,男,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戊,男,汉族,农民。原告甘肃临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甲、被告李某某、被告张某乙、被告张某丙、被告张某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甘肃临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肃临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临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5元,减半收取1012.5元,由原告甘肃临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姜干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段慧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