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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刑初3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刘x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2刑初304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x,男,出生于天津市,汉族,中技文化,无业,无固定住所,户籍地:天津市河北区。2008年6月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08年7月因吸食毒品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09年5月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1年10月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3月16日被监视居住,同日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15日被逮捕。被告人刘x不请辩护人,自行辩护。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津东检公诉刑诉(2016)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刘x与李某电话约定,以1200元的价格向李某贩卖毒品5克,李某即通过微信红包向刘x先行支付1100元。当晚20时许,在本市河北区宜白路国宜里小区门口附近,刘x向李某交付2包毒品,李某又向刘x支付100元。公安民警将刘x当场抓获,2包毒品及100元毒资被收缴。经天津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检验,收缴的2包毒品净重分别为2.81克、1.91克,从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庭审中,被告人刘x对上述事实不持异议,且有证人李某的证言,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毒品收缴收据,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检验报告,���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行政处罚材料,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无视国家法律,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刘x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5日起至2018年3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刘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