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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2民初70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张永旭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张永旭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2民初7048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珠海市。负责人:林波,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希琼,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芹芹,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永旭,男,瑶族,住址: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公民身份号码:×××4210。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负担。审判员  张念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小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