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03民初30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07
案件名称
曹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3民初3031号原告曹某,女,198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李某,男,198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工人,现住邢台市桥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曹某承担。审判员 胡立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永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