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111执19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谢礼林与被执行人南京金口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礼林,南京金口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1执1939号申请执行人谢礼林,男,196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南京金口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路21号。法定代表人余朝玉,总经理。谢礼林与南京金口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口机械)劳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作出的(2016)苏0111民初18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被告金口机械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劳务费11400元及押金18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元由金口机械负担。因被执行人金口机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金口机械破产本院已经依法受理,故申请人应向本院金口机械破产清算组申报债权。本案尚未执行到位金额13312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金口机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上述事实,有本院(2016)苏0111民破8号民事裁定书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金口机械已经向本院申请破产且本院已经依法受理,故该公司欠你的工资款应到本院向金口机械破产清算组申报债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金口机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次执行应予终结。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111民初18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盛宝霞审 判 员  吴明龙代理审判员  邢啸天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