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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8民初44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杨建、唐山市丰润区刘家营乡后刘家营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唐山市丰润区刘家营乡后刘家营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8民初4442号申请人:杨建,男,1986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委托代理人:王红,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唐山市丰润区刘家营乡后刘家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刘家营乡后刘家营村。法定代表人:刘志军,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杨建与唐山市丰润区刘家营乡后刘家营村村民委员会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杨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唐山市丰润区刘家营乡后刘家营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29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为其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杨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唐山市丰润区刘家营乡后刘家营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29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案件申请费1970元,由被申请人唐山市丰润区刘家营乡后刘家营村村民委员会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春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