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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148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莉诉刘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莉,刘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C}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4884号原告张莉,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刘鹏(原告起诉状列明的姓名),男,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刘家岛村。原告张莉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36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从事花卉经营,被告多次从原告处购买花卉,前几次都货款两情。后来被告陆续从原告处购买花卉、水族共计5364元。该款至今未付。原告多次跟被告索要该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付款日期,据此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经审查,原告起诉的欠款人应该是“刘朋”,起诉状上所列被告是“刘鹏”。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应当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经本院查证后认定原告起诉的被告“刘鹏”不是本案适格当事人,依法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不予收取,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梁玮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丁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