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2执6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昆柏与被执行人陈天加、朱伊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昆柏,陈天加,朱伊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2执6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昆柏,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陈天加,男,197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朱伊娜,女,197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申请执行人张昆柏与被执行人陈天加、朱伊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作出的(2015)鲤民初字第47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朱伊娜名下址在鲤城区房屋和址在鲤城区店面的产权交易及抵押登记等手续的办理。因抵押权人已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将上述财产移送泉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并函请参与分配。另经本院向银行、房地产、车辆、工商等单位查询,均查无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二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鲤民初字第470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连泉执行员 吴渊源执行员 蔡扬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林晓锋引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