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2民初第23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7
案件名称
孙双林与李永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双林,李永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2民初第2393号原告孙双林,男,49岁,汉族,个体户,科右中旗人,现住科右中旗巴彦呼舒镇前德门大街551号。被告李永宏,男,45岁,朝鲜族,农民,科右中旗人,现住科右中旗新艾力南鲜光。本院在审理孙双林诉被告李永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双林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本院认为,原告孙双林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双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哈斯其木格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孙 之 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