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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民初29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泉州市丰泽成达鞋材有限公司诉晋江飞耀鞋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市丰泽成达鞋材有限公司,晋江飞耀鞋服有限公司,泉州市丰泽成达鞋材有限公司,晋江飞耀鞋服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03民初2984号原告:泉州市丰泽成达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少林路仁风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26003532-2。法定代表人:汪守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超,福建君涵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螺,福建君涵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晋江飞耀鞋服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晋江市西滨镇拥军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772949371U。法定代表人:程爱农,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泉州市丰泽成达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飞耀鞋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泉州市丰泽成达鞋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晋江飞耀鞋服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泉州市丰泽成达鞋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晋江飞耀鞋服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41947.46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其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事实与理由:晋江飞耀鞋服有限公司向泉州市丰泽成达鞋材有限公司购买鞋材,截至起诉之日,拖欠泉州市丰泽成达鞋材有限公司货款41947.46元,有晋江飞耀鞋服有限公司出具的对账结算单为据。泉州市丰泽成达鞋材有限公司多次向晋江飞耀鞋服有限公司催讨欠款,晋江飞耀鞋服有限公司均以各种拖延未付。晋江飞耀鞋服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晋江飞耀鞋服有限公司多次向泉州市丰泽成达鞋材有限公司购买鞋材,双方于2015年11月16日进行对账,晋江飞耀鞋服有限公司尚欠泉州市丰泽成达鞋材有限公司2015年6月至2015年7月期间的货款41947.46元,晋江飞耀鞋服有限公司为此在《对账结算单》上加盖其财务专用章予以确认。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晋江飞耀鞋服有限公司向泉州市丰泽成达鞋材有限公司购买鞋材,尚欠泉州市丰泽成达鞋材有限公司货款41947.46元,有对账结算单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认定,故对泉州市丰泽成达鞋材有限公司要求晋江飞耀鞋服有限公司支付尚欠货款41947.46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泉州市丰泽成达鞋材有限公司请求晋江飞耀鞋服有限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其起诉之日即2016年4月15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可予支持。晋江飞耀鞋服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晋江飞耀鞋服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泉州市丰泽成达鞋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1947.46元,并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9元,由晋江飞耀鞋服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卢玉婷代理审判员  郑丹红代理审判员  郭锡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洪双凤附页: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