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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1民初41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杨昕旻、海南陵水三合利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杨昕旻,海南陵水三合利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赵艳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4169号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4区42栋。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玉良,湖南华夏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昕旻。被告海南陵水三合利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南省陵水县英州镇俄仔深田村小组村委会走马坡。法定代表人夏海军,总经理。被告赵艳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昕旻、海南陵水三合利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赵艳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缓、减、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唐昌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 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