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296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杨继龙申请执行四川大正德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继龙,四川大正德茂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2961-4号申请执行人杨继龙,被执行人四川大正德茂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英明,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3)内东民初字第2039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9月11日受理杨继龙申请执行四川大正德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四川大正德茂建设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成都龙泉驿支行XXXXXXXXXXXXXXX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31700元扣划至本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翔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雄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