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6执恢1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执行人孙书霞与苌艳琴、王百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书霞,苌艳琴,王百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6执恢164号申请人执行人孙书霞,女,汉族,1979年9月24日生。被执行人苌艳琴,女,汉族,1972年1月25日生。被执行人王百照,男,汉族,1971年1月27日生。本院在执行孙书霞和苌艳琴、王百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2013)郑上执字第296号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106执恢164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游俊豪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牛广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