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民初99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宿海滨与何红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海滨,何红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9916号原告宿海滨,男,1965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告何红滨,女,1978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常镇。原告宿海滨与被告何红滨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宿海滨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宿海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宿海滨负担。审 判 长 叶 萍人民陪审员 陈淑华人民陪审员 王丽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周洋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