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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民初99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宿海滨与何红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海滨,何红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9916号原告宿海滨,男,1965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告何红滨,女,1978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常镇。原告宿海滨与被告何红滨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宿海滨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宿海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宿海滨负担。审 判 长  叶 萍人民陪审员  陈淑华人民陪审员  王丽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周洋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