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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民初107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李正举与周兆军、林丽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举,周兆军,林丽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10745号原告:李正举。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金乾,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兆军。被告:林丽丽。原告李正举诉被告周兆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李正举向本院申请追加林丽丽为被告共同参与诉讼,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李正举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正举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正举撤诉。案件受理费386元减半收取计193元,由原告李正举负担。审判员  赵晔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朱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