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刑终1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鲜朝峰、范再国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鲜朝峰,范再国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刑终116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鲜朝峰,男,汉族,生于1976年7月16日,初中文化,四川省芦山县人,住芦山县飞仙关镇。2016年3月11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范再国,男,汉族,生于1978年9月26日,初中文化,四川省雅安市人,住雅安市雨城区。2016年3月11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取保候审。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鲜朝峰、范再国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2016)川1802刑初134号刑事判决,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鲜朝峰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范再国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原审被告人鲜朝峰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鲜朝峰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鲜朝峰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鲜朝峰撤回上诉。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16)川1802刑初13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中康审判员 李开江审判员 梅 雪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双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