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81执2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市支行与湖南长远农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市支行,湖南长远农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81执2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市支行,住所地津市市。负责人:董远红,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东,男,196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市支行员工。被执行人:湖南长远农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津市市。法定代表人:刘咏,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湖南长远农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南长远农贸有限公司名下主要财产为位于津市市原棠华乡的房屋四间(产权证号监证0027287、监证0027288、监证0027289、监证0027290),已经办理抵押手续,以及该公司内尚存的制棉设备若干,上述财产均由津市市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市支行诉姜业法、姜新春及湖南长远农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执行案件中依法予以查封并进行拍卖。被执行人湖南长远农贸有限公司除上述主要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对于本院查明的被执行人湖南长远农贸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市支行确认无异议。本院认为,基于被执行人湖南长远农贸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状况,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市支行诉姜业法、姜新春及湖南长远农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执行案件本院尚未依法执行完毕或终结之前,被执行人湖南长远农贸有限公司在本案现有的执行过程中尚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2016)湘0781民初5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业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前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