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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4执6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宝鸡市陈仓区常好织布厂、宝鸡市陈仓区劳动就业管理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宝鸡市陈仓区常好织布厂,宝鸡市陈仓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4执634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虢镇东门。法定代表人靳喜仓,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乔丽莉,任该联社南环路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王乐义,任该联社南环路信用社客户经理。被执行人宝鸡市陈仓区常好织布厂,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虢镇水莲寨村。负责人常小明,任厂长。被执行人宝鸡市陈仓区劳动就业管理局(宝鸡市陈仓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虢镇南环路。负责人郭志鹏,任局长。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宝鸡市陈仓区常好织布厂、宝鸡市陈仓区劳动就业管理局(宝鸡市陈仓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6)陕0304民初2297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177630元及利息5094.43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9月28日,以后的利息顺延计算累加);案件受理费1926元。本案执行费256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6)陕0304民初2297号民事调解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笃岐审判员  许红星审判员  何振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民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