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23民初17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23民初1739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杨某某,男。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胡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