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2刑初7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赖伦鑫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伦鑫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02刑初787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伦鑫,男,1991年8月2日出生于江西省宁都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西省宁都县。2012年4月2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2年5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3月8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6)7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伦鑫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少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伦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4日凌晨2时30分许,张某乙驾车途经龙岩市新罗区西城九龙名殿门口时见前方一车辆堵在通道,遂长按喇叭示意其让道,在该车旁的被告人赖伦鑫等人见状走到张某乙车旁,后张某乙下车。被告人赖伦鑫随即上前推搡并殴打张某乙,随即几名不明身份的男子与被告人赖伦鑫一起追打张某乙,致张某乙多处受伤。后被告人赖伦鑫等人逃离。经鉴定,被害人张某乙全身多处皮肤���组织擦伤;左桡骨小头骨折,左肋骨外裹性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16年2月26日,被害人张某乙收到被告人赖伦鑫的赔偿款人民币20000元,并出具谅解书。2016年3月8日,被告人赖伦鑫到龙岩市公安局中城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黄某、项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为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赖伦鑫伙同他人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伦鑫在刑满释放后五年之内又故意犯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赖伦鑫当庭自愿认罪,但提出其不是借故生非,是和对方发生口角后才殴打对方,其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4日凌晨2时30分许,被害人张某乙驾车途经龙岩市新罗区西城九龙名殿门口时见前方一车辆堵在通道,遂长按喇叭示意其让道。在该车旁的被告人赖伦鑫等人见状就往张某乙车走去,被害人张某乙亦下车。被告人赖伦鑫随即上前推搡并殴打张某乙,随即几名不明身份的男子与被告人赖伦鑫一起追打张某乙,致张某乙多处受伤。后被告人赖伦鑫等人逃离。经鉴定,被害人张某乙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擦伤;左桡骨小头骨折,左肋骨外裹性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16年2月26日,被害人张某乙收到被告人赖伦鑫的赔偿款人民币20000元,并出具谅解书。2016年3月8日,被告人赖伦鑫到龙岩市公安局中城派出所投案。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3月8日,被告人赖伦鑫去龙岩市公安局中城派出所投案自首。2、户籍证明、前科情况、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赖伦鑫的身份情况及前科情况。2012年4月26日被告人赖伦鑫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2年5月13日刑满释放。3、提取笔录及照片,证实2015年2月6日,民警向被害人张某乙提取了一部其在被打现场捡到的白色5S手机。4、收条及谅解书,证实2016年2月26日,被害人张某乙收到了被告人赖伦鑫的赔偿款20000元,并出具了一份谅解书。5、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14日凌晨2点多的时候,其跟“小赖”、项某甲、“小赖”的朋友等人在新罗区西城九龙名殿喝完酒后准备离开,走到门口时,“小赖”跟他的朋友发生争执,并把小车通行路挡��了。正好有一部小车经过,然后开车的司机就按喇叭示意“小赖”、“小赖”的朋友、项某甲等人让道离开,“小赖”的朋友就跟那个按喇叭的司机说:“等一下”,但是按喇叭的司机还是一直按喇叭,后面司机就从车上下来,司机下车时看起来很凶,“小赖”和他的朋友就走过去,那个按喇叭的司机就跟“小赖”说:“你想怎么样”,“小赖”跟他的朋友听了很不爽,就开始动手打那个按喇叭的司机,“小赖”跟他的朋友们围着司机拳打脚踢,把司机从他下车的位置一直逼打到墙角,“小赖”跟他朋友在墙角打了两三分钟后才结束。其一直在劝“小赖”他们,叫他们不要打。其在劝架过程中不知道被谁踹了脚,脚崴了,其身上的苹果5S手机也丢了。其当时穿一件白色衬衫和一条黑色的裤子。6、证人项某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份的一天凌晨一两点的时��,其跟黄某、“小赖”、“小赖”的五六个朋友在西城九龙名殿KTV喝完酒后下来到九龙名殿门口。在门口“小赖”跟他的朋友吵了起来,“小赖”跟他的朋友在吵架的时候正好把九龙名殿门口前面的车辆通行道挡住了。这时刚好有一辆车子要经过,这辆车子的司机就按了一下喇叭示意叫“小赖”他们让开,司机按完喇叭后“小赖”就很不爽地走到车子驾驶室旁边对司机说:“有车子、了不起”,并开始动手打司机,紧接着“小赖”朋友他们几个人也跟着动手打司机。司机被“小赖”他们从车上拉下来,拉下来后“小赖”跟他的朋友他们在车子的驾驶座旁边对司机拳打脚踢,司机被打到车头的位置时。黄某看到“小赖”他们在打司机就过去劝“小赖”他们不要打架闹事,但是“小赖”反过来就想打黄某,其看到“小赖”想打黄某就过去拉了黄某叫他走,其把黄某拉开后,就站在旁边等朋友。很快其朋友开着车子到九龙名殿出口处停下来,其就上车离开了。其离开时“小赖”跟他的朋友还在打那个司机。7、证人邹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14日凌晨两点多的时候在西城九龙名殿KTV唱完歌后,到停车场准备开车回家,当张某乙将车子开出来的时候,在他的车子前面挡着六七个人,张某乙就将车子停了一会儿,但是这六七个人还是在那里站着,张某乙看他们还在那里站着没有动,他就按喇叭。张某乙按完喇叭后,站在张某乙车子前方的那六七个人就有点不爽,这六七个人中有人就指着车子骂,这时张某乙有点不爽,就从车子下来。张某乙一从车上下来,这六七个人就一起围过去,其中一个人就先动手打张某乙的头部,接着其他人也动手一起过去打了张某乙几下。张某乙被打了几下退到车子后面去,张某乙被打了很恼火就踹了对方一脚,踹了一脚后张某乙自己也摔倒了,这时对方一群人又冲上来一起围着张某乙一个人拳打脚踢,打了一会儿,又停了一会儿。对方又有人冲回去继续殴打张某乙,接着对方又再次围过去继续对张某乙殴打,并把张某乙打到墙角去,在墙角围着张某乙打了一会儿,就有人陆陆续续离开了,在离开了的时候,对方有人去踹张某乙的车子一两脚。最后对方这六七个人就从停车场进口和停车场出口两个方向离开,张某乙也被送去医院了。8、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份的一天凌晨2点多的时候,其跟张某乙、邹某在西城九龙名殿玩完以后,就下到1801酒吧停车场准备回家。张某乙自己开一部车,其坐邹某的车子。当张某乙开着他自己的车子从1801酒吧停车场出来途径九龙名殿门口时,有六七个人站在九龙名殿门口说话,这六七个人正好把张某乙车子出去��路挡住了,张某乙就按喇叭示意那挡路的六七个人让开,但是那六七个人听到张某乙按喇叭后,就很凶地对张某乙说:“下车”。然后张某乙就从车上下来,张某乙下车后不知道他跟那六七个人说了什么,其就看到那六七个人动手对张某乙拳打脚踢,邹某看到张某乙被打后,他就过去劝架,但是邹某在劝架时也被他们打。这六七个人把张某乙和邹某从张某乙下车的位置一直逼打到九龙名殿的墙角边上,他们在墙角边上打了一会儿,其跟这六七个人说报警了,他们才没有打张某乙和邹某。之后他们就跑了。后就把张某乙送到医院治疗了。9、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份的一天凌晨两点多的时候其跟朋友邹某在西城九龙名殿KTV唱完歌,到停车场准备回家,要走的时候刚好看到在1801酒吧旁边停车的地方有人在吵架,很快他们就打了起来,其跟邹某就过去看,发现是其表哥张某乙被好几个人围着一直殴打。这时其跟邹某就过去劝架,叫他们不要打。但是他们叫其走开,这时邹某的女朋友看到就拿起电话报警了,报完警后打其表哥的那帮人就跑了,其就把表哥张某乙送到医院去了。劝架时其也被对方的人踢了一脚,邹某抱住张某乙的时候也被对方的人打了几拳。其有通知张某乙到西陂的一个茶庄跟对方叫来的人进行协商,打张某乙的一方叫了两个人过来到茶庄,其跟张某乙两个人就在茶庄里面跟对方谈,对方拿2万元医药费给张某乙,张某乙现场写一份谅解书并签完字给对方,然后就回去了。10、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证实2015年1月14日2时25分许,其和八九个朋友从新罗区西城九龙名殿唱歌完出门准备开车回家,出了九龙名殿大门后,朋友都陆陆续续的先行离开了,就剩下九龙名殿的经理邹某和张��甲也准备分别回家。其车停在九龙名殿旁靠1801酒吧地下停车场墙边的停车位上,其将车从车位开出来,经过九龙名殿大门口位置时,看到六七个看起来喝了很多酒的人聚在九龙名殿的门口聊天,将车辆的过道挡住了。其在车上等了大概两分钟,他们还是没有让开,其就长按了一下喇叭,示意他们让一下。后来其就听到有人用手把其车的前引擎盖上拍了一下,其就下车走到车头,对方说瞪他干嘛,其就走过去,然后对方中一个穿白色长袖的男子就动手打其的头,紧接着对方很多人就一起过来打,接着其退到车的后备箱那里,对方一群人都围上来打,然后其冲上去踹了那个穿白色秋衣的男子,之后其又被他们打倒在地板上,然后他们就围着一直打,其被他们一直打到墙角去,当被打到没有感觉的时候,对方已经没有人打了,然后对方又有一个人冲过来踹了其的头部,��其被踹完头后眼睛睁开看到对方有一个穿黑色衣服的男子用脚踹我车的引擎盖和大灯。现场地板上有掉着一部白色苹果5S手机(手机号码:182××××0990),张某甲捡到拿给其,后来从医院醒来发现手机不是其的,估计是打的那群人其中一人掉在现场的。其在被打之前有在西城九龙名殿喝酒,但清醒。11、被告人赖伦鑫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5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其跟“阿维”、“阿维”的朋友等五六个人在新罗区西城九龙名殿KTV喝酒,喝到凌晨一两点的时候,就从九龙名殿KTV出来,在1801酒吧门口正要离开。张某乙把他的车子停在人行道上,他的车子挡住了其车子的出路,其就过去跟他说让一下,他当时不肯让路,并说干嘛要让路并骂人,就这样其跟张某乙吵了起来。吵着吵着张某乙就从车上下来,其就上前,一上前去张某乙就动手推其,接着两人���推。这时其五六个朋友看到其跟张某乙打了起来,就从1801酒吧门口过来跟其围着张某乙拳打脚踢,五六个人围着张某乙打,从他车子的旁边打到1801酒吧的墙边。打了一会儿后就离开了1801酒吧门口。其去打张某乙的时候,“阿维”和他的朋友是否有一起打张某乙记不清了,不过他们有在现场。帮忙去打张某乙的就是以前跟其喝过酒的朋友,也不知道他们是谁。其跟张某乙联系是因为其把他打伤了,想赔钱给他,希望取得谅解。12、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赖伦鑫辨认出了笔录中所说的“阿伟”,但不确定“阿伟”是否有打架。黄某辨认出了项某甲、“小赖”就是被告人赖伦鑫。项某甲辨认出了黄某、“小赖”就是被告人赖伦鑫和其本人。张某乙辨认出了当天在九龙名殿第一个动手打其的人就是黄某,当天参与殴打其的其中一个人就是项某甲,无法辨认出���告人赖伦鑫。邹某无法辨认出黄某、项某甲、赖伦鑫。张某甲无法辨认出赖伦鑫、项某甲、黄某。被告人赖伦鑫辨认出了案发当天在1801酒吧殴打张某乙的具体地点。黄某、项某甲辨认出案发当天“小赖”和其朋友在九龙名殿门口殴打受害人的具体地点。13、鉴定意见,证实张某乙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擦伤;左桡骨小头骨折,左肋骨外裹脱性骨折。张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14、龙岩市公安局提取的案发视频,证实被告人赖伦鑫上前推搡并殴打张某乙,随即几名不明身份的男子与被告人赖伦鑫一起追打张某乙致张某乙多处受伤倒地后逃离。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赖伦鑫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认为其不是因为被害人按喇叭才打他,双方争吵后才打被害人。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取得程序合法,内容真实有效,相互间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可以证实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赖伦鑫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赖伦鑫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但被告人赖伦鑫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赖伦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8日起至2016年12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陈 炎 银人民陪审员 谢 腾人民陪审员 方 九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林茜茜(代)本案主要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