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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23民初25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徐海扬、邹存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徐海扬,邹存刚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23民初2558号原告:徐某某,女,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法定代理人:王楠,女,住所地同原告。被告:徐海扬,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邹存刚,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徐海扬、邹存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邹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