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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3民初55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干建君与王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干建君,王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3民初5574号原告:干建君,男,1973年8月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为330206197308023418,住宁波市海曙区西湾路39弄21号207室。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忠良,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峥,男,1990年6月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为330283199006066414,住奉化市莼湖镇洪溪村洪农27组13号。原告干建君与被告王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原告干建君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干建君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张伟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刘占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