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2民初58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苏少芳、曾鸣与陈汀龙、章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少芳,曾鸣,陈汀龙,章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02民初5864号原告:苏少芳,女,1952年3月7日出生,汉族,新罗区教育局东新小学退休教师,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原告:曾鸣,男,1977年5月4日出生,汉族,台资工程师,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委托代理人:苏少芳(原告曾鸣之母),即本案原告苏少芳,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滨湖北路***号。被告:陈汀龙,男,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章毅,女,汉族,1972年4月5日出生,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曾亚生与被告陈汀龙、章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因曾亚生于2016年8月28日死亡,变更其妻子苏少芳、儿子曾鸣作为原告,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苏少芳并作为原告曾鸣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汀龙、章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苏少芳、曾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陈汀龙、章毅返还苏少芳、曾鸣借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以借款为本金,从2015年4月2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3年10月20日陈汀龙因经营业务需资金周转向曾亚生借款20万元,曾亚生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10万元给陈汀龙,另10万元以现金方式支付给陈汀龙。2013年12月20日,陈汀龙又以资金周转需要为名,向曾亚生借款6万元并立下借条一张。曾亚生通过现金方式将借款支付给陈汀龙,二笔借款均口头约定月利率1.5%计算、月息按季支付,未约定还款期限,陈汀龙支付利息至2015年4月20日。此后再未支付利息。曾亚生因家中需用钱,向陈汀龙要求归还部分借款,陈汀龙于2015年7月8日归还曾亚生6万元,还尚欠借款20万元。综上所述,陈汀龙向苏少芳、曾鸣所借款项2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上述所借款项系陈汀龙与章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为,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其夫妻共同承担。苏少芳、曾鸣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陈汀龙、章毅经本院依法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原告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后,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陈汀龙与章毅于1995年5月18日登记结婚。陈汀龙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向曾亚生借款,其中2013年10月20日借款20万元,2013年12月20日借款6万元,合计借款26万元并分别立下借条。借条未约定借款利息与借款期限。2015年7月8日,陈汀龙归还借款6万元,尚欠20万元未归还。曾亚生的父亲曾瑞满、母亲郭彩霞早于曾亚生去世。故苏少芳、曾鸣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有苏少芳、曾鸣提供的借条二张、2013年10月22日建设银行转账凭条、2013年9月20日中国银行客户回单,陈汀龙、章毅的结婚登记申请书及苏少芳、曾鸣的庭审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陈汀龙向曾亚生尚欠借款20万元未归还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曾亚生去世后,其对陈汀龙的债权由妻子苏少芳、儿子曾鸣承受。借款时未约定借款期限,苏少芳、曾鸣有权随时要求陈汀龙归还借款。苏少芳、曾鸣要求陈汀龙归还借款20万元,本院予以支持。苏少芳、曾鸣要求陈汀龙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陈汀龙应从苏少芳、曾鸣主张权利之日(即2016年8月16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该款系陈汀龙与章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系其夫妻共同债务,应由陈汀龙与章毅共同偿还。陈汀龙、章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陈汀龙、章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归还苏少芳、曾鸣借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计算方法:从2016年8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以借款2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苏少芳、曾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975元、减半收取为2487.5元,由苏少芳、曾鸣负担355元,陈汀龙、章毅负担213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美 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明燕(代)附注: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三、判决书履行提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当事人必须履行。当事人(履行义务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自觉向权利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如果履行义务人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内自觉履行全部义务,权利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相关执行费用由履行义务人负担。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判决,履行义务人可以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帐户时,应当在银行转帐后即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凭证复印件。判决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的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将诉讼费缴交至法院指定的诉讼费帐户,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履行款帐户(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帐号:17×××01)诉讼费帐户(开户行:福建海峡银行龙岩分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帐号:10×××01)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新罗区法院财务咨询电话:0597-28903300597-289033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