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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22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石台县华通家具一厂与青阳县蓉城镇金虎家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台县华通家具一厂,青阳县蓉城镇金虎家私,徐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722执139���申请执行人:石台县华通家具一厂,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法定代表人:桂进,该厂厂长。被执行人:青阳县蓉城镇金虎家私,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被执行人:徐霞,女,196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青阳县。申请执行人石台县华通家具一厂与被执行人青阳县蓉城镇金虎家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石台县人民法院已作出(2016)皖1722民初245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青阳县蓉城镇金虎家私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蓉城镇金虎家私、徐霞银行存款人民币131314.08元(含案件受理费1448元、执行费182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俞经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