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5民初26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罗传梦、王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罗传梦,王超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5民初2608号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平安大街与龙兴路交叉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苏原,系公司经理。被告:罗传梦,女,汉族,1991年4月6日出生,住湖北省南漳县。被告:王超,男,汉族,1988年9月24日出生,住湖北省宜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罗传梦、王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刘跃昌人民陪审员 沈继奎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法官 助理 朱 果书 记 员 涂 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