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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民申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杨文革、林雅菽与林燕强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文革,林雅菽,林燕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民申5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文革,男,196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林雅菽,女,197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上述二再审申请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仁福,福建法正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告上诉人):林燕强,男,198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宝镇,厦门市杏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春茗,厦门市杏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杨文革、林雅菽因与被申请人林燕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厦民终字第40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申申请人杨文革、林雅菽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林燕强基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所保护的250000元债权并不存在,该250000元并非正常民事权利,并无现金交付的情形,实为六合彩债务,没有交易凭证。林燕强对借贷资金来源、用途及交款方式等借贷事实均叙述不清,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应予以认定。案外人林延志与被申请人林燕强恶意串通,骗取杨文革和解,林雅菽并不知情。林雅菽不知道上诉状需要签名,但二审诉讼费是其缴纳,其有上诉,并非无异议。原审判决认定“还款行为与其上述抗辩意见存在矛盾”是错误的,不存在的欠款不能因为还款而变为真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法提起再审申请,请求撤销原判决,重新审理,驳回被申请人的原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申请人林燕强是基于杨文革向其出具的《借条》主张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双方对《借条》的真实性并无异议,但对款项是否交付及款项性质各执一词,原一、二审法院基于双方之间的款项往来凭证、手机短信息内容,结合案外人林延志与杨文革、林燕强之间的《借款协议》及收条的签署情况,对双方的相关陈述、主张作出评判,综合认定林燕强关于讼争借款已经实际交付的主张具有一定证据优势并予以采信,原审上述认定并无不当。再申申请人杨文革、林雅菽主张讼争借款为六合彩之债及林燕强与案外人林延志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之情形,但并无证据予以证明,林雅菽在二审期间的诉讼地位也不影响案件审理及裁判结果。综上,杨文革、林雅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文革、林雅菽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许贞审 判 员  陈丽英代理审判员  黄永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林娇玲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