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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02执5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朱建军、朱某等与方少华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建军,朱某,方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002执569号申请执行人朱建军,男,1973年1月3日出生,住所地许昌县。申请执行人朱某。被执行人方少华,地址许昌县。朱建军朱某敏与方少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许昌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5许县枪民初字第32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方少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朱建军朱某敏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写明“五查”的具体情况)。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方少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朱建军朱某敏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方少华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朱建军朱某敏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