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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刑更8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罪犯代小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代小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刑更895号罪犯代小军,男,197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重庆市涪陵区人,现在山西省晋城监狱服刑。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3日作出(2009)尧刑初字第431号刑事判决,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代小军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8万元(未交)。刑期自2008年3月26日起至2022年9月25日止。2013年2月4日本院以(2013)晋市法刑减字第254号裁定对代小军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9月25日止。执行机关山西省晋城监狱以(2016)晋城监减字第333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检察机关未提出异议。本院依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及至今也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代小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试成绩合格。2012年10月至2016年1月,受到监狱表扬6次,监狱嘉奖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代小军的认罪悔罪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情况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代小军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但其巨额罚金18万元未交纳,在减刑上应当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代小军予以减刑一年四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凌云审 判 员  祁 俊代理审判员  李 然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XX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