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22执恢3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于某与于某1抚养费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吉0122执恢343号于某1:你(或你单位)与于佳旭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农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的(2015)农民初字第1271号民事调解书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佳旭于二O一六年十月九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或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六年十月九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1)被执行人于某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800元,自2015年1月起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每年6月末付清上半年子女抚养费,12月末付清下半年子女抚养费。(2)负担案件受理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50.00元。开户银行:九台农村商业银行农安支行户名:农安县人民法院账号:0710450011015200000452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