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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行监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德顺四平市建设局(现更名为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拆迁安置补偿行政裁决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顺,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四平市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吉行监字第24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德顺,男,汉族,住四平市铁东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四平市铁西区。原审第三人四平市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德顺因诉四平市建设局(现更名为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拆迁安置补偿行政裁决一案,不服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四行再终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德顺申请再审称:(一)四平市建设局拆迁裁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违反法律程序,自己对拆迁不知情;(二)张德顺房屋2001年开始建造一部分,2002年全部建完,长15米,宽9米,建房行为经单位领导同意并出具了手续,2007年11月26日不法分子将张德顺绑架并抢劫毁坏前述房屋,造成财产、文物等损失。请求:按135平方米“拆一还一”另加60平方米商用房(车库)、每平方米补偿20元,房租每月200元,土地补偿135平方米,取暖用煤每吨1100元,法院强拆物损16000多元,文物赔偿、律师费用及和各种材料费3000多元,精神损失费每天40元。请求撤销四建拆裁字(2008)126号《拆迁安置补偿行政裁决书》,撤销原审判决。本院认为,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11月1日至2011年1月21日有效)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根据四棚改办(2006)14号《四平市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棚户区改造过程中,拆迁无合法产权证照的住宅房屋,对2001年前建造的给予补偿。本案中,无论张德顺自称曾存在的135平方米房屋还是四平市建设局作出拆迁裁决时存在的22.94平方米房屋,建成时间均在2001年以后,且张德顺均未提供合法的审批手续和权属证明,四平建设局作出的四建拆裁字(2008)126号《拆迁安置补偿行政裁决书》,对拆迁范围内张德顺使用的房屋不予补偿,并无不当。鉴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四平建设局作出的拆迁裁决,张德顺自称其原135平方米房屋被不明身份的人强拆问题发生在被诉行政行为之前,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其权益因此受损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张德顺诉讼请求的结果是正确的,依法应予维持。综上,张德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德顺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沈海蛟代理审判员  孔德岩代理审判员  刘家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春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