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4执10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鹤山市沙坪文明五金商店与梁国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鹤山市沙坪文明五金商店,梁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4执1009号申请执行人:鹤山市沙坪文明五金商店,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文明路**号22卡,注册号:440784600130317。个体经营者:叶彩娴,女,汉族,1963年8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人民东路职业中学*座***房,身份证号码:4407251963********。被执行人:梁国强,男,汉族,1954年7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碧桂园花园里A区。法定代理人:梁丽娜,女,汉族,1980年8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鹤山市沙坪文明五金商店与被执行人梁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2016)粤0784民初62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土地使用权、车辆、工商企业登记等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在鹤山市雅瑶镇石湖村委会下西村有一土地使用权[证号:鹤国用(2012)第004865号,面积:6368.5平方米],该土地使用权已抵押给鹤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雅瑶信用社,我院(2015)江鹤江雅民初字第298号案于2015年9月17日作查封,该案现已进入执行阶段,执行案号为(2016)粤0784执1038号,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由该案处理。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院认为,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84执1009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洽胜审判员 罗启全审判员 李耀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谭志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