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5行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仇建明与苏州市国土资源局房屋登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建明,苏州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505行初30号原告仇建明。委托代理人梁浩,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接云,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苏州市干将西路1018号。法定代表人吴维群,局长。委托代理人汪洪,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樊道敏,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仇建明诉被告苏州市国土资源局房屋登记行政管理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受理后,于2016年5月14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仇建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徐兴华审 判 员 王 莺人民陪审员 李 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道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