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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1刑更27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韦玉枫犯盗窃罪撤销假释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韦玉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1刑更2711号罪犯韦玉枫,男,196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广东省惠州市人。现住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西区上杨新村*****号。2014年7月17日本院作出(2014)兵一刑执字第195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韦玉枫宣告假释。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司法局于2016年9月22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韦玉枫的假释。本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司法局提出,罪犯韦玉枫在社区矫正期间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3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6年8月23日,韦玉枫因吸食毒品“冰毒”在惠城区鹅岭南路嘉逸园惠和居某栋某单元某房内被查获,经尿检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韦玉枫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毒品,属吸毒成瘾严重人员。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分局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惠城)强戒决字[2016]00467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决定对韦玉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16年8月23日至2018年8月2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玉枫撤销假释。经审理查明,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对罪犯韦玉枫依法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为2014年7月17日至2018年9月28日止。韦玉枫在假释考验期内因吸食毒品“冰毒”被当场查获,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分局决定对韦玉枫强制戒毒二年。以上事实有生效裁判文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假释罪犯韦玉枫,在假释考验期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司法局提请对罪犯韦玉枫撤销假释的建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作出的2014年7月17日(2014)兵一刑执字第1956号对罪犯韦玉枫予以假释的刑事裁定;二、对罪犯韦玉枫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即自2016年10月10日起,至2020年12月21日止)。本裁定为最终裁定。审判长  金春华审判员  李宁宁审判员  琚红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