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民初208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罗慧峰与上海港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吴桂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慧峰,吴桂金,上海港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0878号原告:罗慧峰,女,197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吴桂金,男,196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被告:上海港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陈国雄。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慧峰与被告吴桂金、上海港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愿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袁 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晓华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