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3执2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牌县支行与易智炀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牌县支行,湖南傲创科技有限公司,易建新,张方平,江光,易智炀,易广亮,宁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3执2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牌县支行,住所地双牌县泷泊镇双电路2号。法定代表人:唐晓春,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邓鹏举,男,1964年4月11日出生,该支行职员。被执行人:湖南傲创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094768474,住所地湖南省双牌县工业园区。被执行人:易建新,男196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湘乡市人。被执行人:张方平,男,1986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湖南省湘潭市人。被执行人:江光,男,198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湘潭市人。被执行人:易智炀,男,198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湘潭市人。被执行人:易广亮,男,1991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湘潭市人。被执行人:宁坚,男,198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湖南省湘潭市人。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牌县支行与湖南傲创科技有限公司、易建新、张方平、江光、易智炀、易广亮、宁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南傲创科技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申请人借款本金及利息205534.92元,余款102864.8元及之后的利息,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牌县支行于2016年9月28日自行与被执行人湖南傲创科技有限公司达成还款协议,协议在2016年10月31日前欠款及利息全部还清。2016年9月30日本院又划拨被执行人湖南傲创科技有限公司存款106600元。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牌县支行同时向本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和将被执行人张方平、江光、易智炀、易广亮、宁坚5人解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1123执2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三忠审判员 邓江跃审判员 陈顺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XX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