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青2822民初4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柳金腾与梅中容、谭绍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金腾,梅中容,谭绍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822民初402号原告:柳金腾,男,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梅中容,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谭绍国,男,196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柳金腾诉被告梅中容、谭绍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庭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履行合同义务,并已实际履行。原告柳金腾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柳金腾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金腾撤回对被告梅中容、谭绍国的起诉。本案诉讼费705元减半收取,352.50元由原告柳金腾承担。审判员  张永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程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