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4民初14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珲春市鸿途木制品厂与敦化市华宇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刘树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珲春市鸿途木制品厂,敦化市华宇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刘树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4民初1457号原告:珲春市鸿途木制品厂,住所:珲春市。业主:王振东,男,汉族,1976年8月13日生,住吉林省珲春市。委托代理人:薛彦玲,吉林何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敦化市华宇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敦化市。法定代表人:刘树君,经理。被告:刘树君,男,汉族,其他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珲春市鸿途木制品厂与被告敦化市华宇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刘树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珲春市鸿途木制品厂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珲春市鸿途木制品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0元,减半收取15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全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姜欣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