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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民申16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任某1、王某、任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陶然,任爽,王秋华,任福民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民申16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女,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监狱干警,住吉林省通化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任某1,男,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科员,住吉林省通化市。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王某,女,1951年10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通化市。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任某2,男,1952年2月10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吉林省通化市。再审申请人张某因与被申请人任某1及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王某、任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通中民一终字第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张某于2016年10月8日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某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海英代理审判员  杨 敏代理审判员  周 婧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任秀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