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05财保1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孙璐璐诉金勇民间借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璐璐,金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05财保125号申请人孙璐璐,女,198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穆棱市磨刀石镇,现住牡丹江市爱民区。被申请人金勇,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牡丹江车站铁路车辆段职工,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申请人孙璐璐与被申请人金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金勇住房公积金7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金勇住房公积金7万元;二、查封担保人姜海兵所有的房屋产籍。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亚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丽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