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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02民初33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2

案件名称

原告苏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602民初3369号原告苏某某,女,汉族,1982年4月19日出生,户籍地陕西省延川县,现住宝塔区。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81年11月26日出生,户籍地陕西省子长县,现住宝塔区柳林镇。原告苏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淮文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王志涛随被告生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婚生子女王振贤随原告生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自由恋爱结婚,于农历2002年2月24日后二人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07年7月26日在子长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2002年9月24日生育一子,取名王志涛,2010年7月2日生育一女,取名王振贤。双方婚前相处时间短,彼此了解不够,相处几个月后便发现原告怀有身孕,原被告父母均不同意二人结婚,迫于各方面的压力,原被告在没有举办过任何结婚仪式的情况下,便自行组织家庭生活在一起。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生活中经常因为琐事发生争执。儿子王志涛一岁多的时候,原、被告在激烈争吵过后,被告选择了离家出走,儿子一直由原告抚养。直��儿子上幼儿园的年纪,因儿子没有户口,无法正常入学,双方便在2007年7月26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二、三年里,双方虽有争吵,但相处还算可以。由于被告一直有打麻将的恶习,女儿出生后,被告便是天天打牌,原告多次劝阻,被告不但不听,反而觉得原告唠叨,原告说的多了被告就经常外出十几天回来一次,被告的手机也一直关机。回到家后,原告追问,双方便不可避免的在次发生争吵,对于被告来说,家庭以及孩子都无足轻重。原被告自生活在一起,就争吵不断,被告也经常殴打原告和孩子。这种殴打几乎在每次争吵中都会发生,原告多次期望被告能有所改变,但最终因被告的种种行为而彻底绝望。综上所述,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感情基础本来就薄弱,婚后也未建设起夫妻之间最基本的信任,最终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望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王某某辩称,一、被答辩人提出与答辩人离婚,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二、被答辩人提出离婚后与答辩人协商,并要求答辩人给其买下一套房子后,被答辩人同意与答辩人和好,并撤回起诉。后答辩人答应了被答辩人的要求并筹集到一部分钱,要求被答辩人去看房子但是被答辩人不去看房子并且在离家时带走了家中积蓄18万元;三、被答辩人离家后,孩子一直由答辩人一人照顾,现被答辩人要求与答辩人离婚,并要求其抚养女儿,这是答辩人不能同意的,孩子从小在一起生活,互相照顾,被答辩人不同意将来孩子分开。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主张的共同债权8万元、共同债务3万元因原告不认可,被告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系自由恋爱,婚后夫妻感情尚好,有一定感情基础,并育有两个子女。现原、被告虽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由于双方并无太大的矛盾,双方缺乏沟通才导致夫妻关系疏远,加之孩子年龄尚小,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抚养。双方应当珍惜夫妻感情,改正缺点,宽容对方,只要互谅互让,完全有和好的可能。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孩子的健康成长,原告苏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己预交,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员淮文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李锦虎 微信公众号“”